有限合夥基金LPF 2020年8月31日,香港《有限合夥基金條例》(第637章)(“LPFO”)正式實施,作為一種現代而有效的法律制度,可以促進以有限合夥形式在香港設立在岸基金,即有限合夥基金(Limited Partnership Fund,簡稱“LPF”)。從目前市場反應來看,對於中國投資人而言是一個利好的消息。市場參與者在探索粵港澳大灣區的投資機會時,經常將LPFO與跨境理財通計劃串聯,視為相互補足的政策。
「有限合夥基金是什麼」
有限合夥基金公司的適用場景十分廣泛,除作為風險資本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載體外,亦可適用於並購基金、房地產基金、信貸基金等。
「有限合夥基金的特點」
LPF基本結構應當包括一名GP、至少一名LP、一名投資經理、一名反洗錢負責人和一名獨立核數師。
普通合夥人(“GP”)
LPF必須有一名GP,以負責基金最終的管理和控制,其對於基金的債項及義務,承擔無限法律責任。GP可以是自然人、私人公司、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合夥基金。 GP可選擇自己擔任投資經理,負責日常基金管理。否則,GP必須指定另一人或公司擔任投資經理角色。
有限合夥人 (“LP”)
基金在註冊時必須至少有一名LP。 LP並無日常管理權或對基金資產的控制權,但有權參與基金收入和利潤分配。顧名思義,LP對基金債項及義務的承擔僅限於商定的資金投入。然而,若LP參與被視為管理基金的活動,則LP和GP均有機會共同及各自承擔因該LP參與管理活動所產生的債項及義務。
投資經理
負責執行基金日常投資管理職能。可由GP委任的個人(滿18歲香港居民/公司/注冊非香港公司)擔任,如GP本身符合要求,亦可由GP自身擔任。 注:LPFO雖未明確規定投資經理的持牌要求,但根據香港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第571章)和《致尋求獲發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》的規定,如投資經理在港進行受香港證監會規管的募資、融資、銷售和投資管理等資產管理活動的,仍需要向香港證監會申請資產管理牌照。
反洗錢負責人
負責人必須由GP任命,以執行有關客戶盡職調查和記錄保存的反洗錢措施。負責人對遵守其中規定的反洗錢義務負有最終責任。
負責人只能是:
(1) 獲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權的機構、
(2) 獲SFC牌照的公司、
(3) 會計專業人士、或
(4) 法律專業人士。
獨立核數師LPF的財務報表每年必須由獨立核數師進行審計。核數師應由香港《專業會計師條例》界定的執業單位擔任,必須獨立於GP、投資經理。